1、苏、浙、沪、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。
2、闽、粤、琼、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。
3、川、黔、滇、渝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成都总领馆认证。
4、黑、吉、辽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沈阳总领馆认证。(自2015年3月15日起)
5、厨师经历及技能等级公证书,只须办理外交部单认证。
6、驾照公证书译文应用德语。
7、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由法院裁决,不能由父母采用声明形式。
8、曾用名应说明具体使用时间段。
9、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须做出生医学证明公证(第33式);之前出生的须做实体公证(如出生日期与发证日期相隔较长的则应注明补发原因,并加盖补发章)。
10、不认证采用第35式证明格式的公证文书。
11、婚姻状况等宜按第33式证明格式出具,不接受实体公证。
认证办理咨询:010-13366531276
收到护照之后请立即检查签证标签纸上的信息是否正确,尤其是姓名的拼写以及护照号码。若发现有错,应立即通知发放此签证的使馆或领馆签证处。
请注意,在打印签证标签纸时,照片区域可能会出现墨渍。即使签证标签纸上墨渍明显,签证依然是有效的并能证明您作为签证持有人的身份。边检部门可以在签证信息系统中查看数字化的照片。使馆在返还护照前已对签证标签纸的打印质量进行检查。因此,出现墨渍时无需与发放签证的签证处联系。
您的签证通常包含如下信息:驻华使馆或领馆签证处的盖章、您的完整姓名、护照号和近期照片。特别要留意您必须严格遵守的获准停留的天数。此外,签证上也标明了签证的有效期,即您可进入并在申根区停留的时间段。
重要提示:您不可在签证生效日之前入境或失效日之后出境,且停留不可超过获准的天数。
如有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项,例如就业许可,将在下面的备注区中注明。
签证一旦签发就不能更改。已经签发的签证,如需作任何变更都必须提交新的申请且要重新收费,签发新的签证。因此,请事先确认您在申请表中正确填写了抵离日期,并且旅行医疗保险可覆盖整段出行。
紧急联系电话:13366531276